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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the construction of rural rule of law to help rural revital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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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准确把握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对农村基层治理工作提出的新目标、新要求,本人参加调研组深入我区各镇(街道)及区相关部门对当前农村法治建设工作情况进行专题调研,并针对当前我区农村法治建设工作现状,提出工作对策和建议。

一、当前我区农村法治建设工作现状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当前我区农村基层法治建设相对滞后,在基层治理工作中法治意识不强,法治能力不足,出现诸如集体资产管理混乱,侵占集体资产,挪用集体资金,骗取征地补偿款,乱占乱建,宅基地管理失序,越级上访,矛盾纠纷处理不及时等问题。基层干部在群众中威信较低,干群之间信任感较为缺乏。

(一)法治资源配置能力不足。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区在农村法治建设领域推动了“一村一法律顾问”、“三官一师”直联、“一村一专职调解员”、人民调解“以案定补”、“诉调对接”等一系列工作制度和举措,意在加大对基层社会治理工作中的法治保障资源投入,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实践证明,各项工作举措的落实对解决基层矛盾纠纷问题,加强依法治理体系建设,推动形成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具有重要促进作用。但在制度落实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1. 法治资源出现闲置浪费现象。 例如在“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中,财政部门每年安排近90万元专项经费对驻村律师给予补贴,要求驻村律师每月2次到村(社区)服务累计不少于8小时,但据部分村(社区)反映,律师服务“走过场”现象还比较突出,很多时候律师到村(社区)服务都是单纯的“坐台”值班,没有起到实际效用。
  2. 法治工作被其他事务挤占。 村级专职调解员是村(社区)法治建设的主要力量,但在目前我区各村(社区)专职调解员事实上已经变成了“台帐专员”、“兼职调解员”。据统计,目前各村(社区)多数专职调解员不仅需要负责法治宣传、人民调解、平安建设、防邪、禁毒等10多项基础政法工作,还需要大量承担农业、消防、直联、民政、武装、国土、医保、人社、消防等数十项其他工作职责。近年来,在已设专职调解员的72个村(社区)中,只有不到1/5的人员能稳定工作三年以上。
  3. 镇(街道)法治乡村建设指导功能不足。 依照职责分工,司法所是镇(街道)、村(社区)依法治理工作的直接责任部门,负责协调推进辖区内基层法治建设,统筹提供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促进和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但我区自2010年实施大部制改革以来,司法所转为镇(街)管理体制,司法所人员的政法属性不明确,日常与综治信访维稳中心混同管理,其工作重心和工作定位不清晰,法律服务所、行政执法协调等部分基础法治业务萎缩甚至基本消亡,法治村居建设、人民调解机制建设等重点工作推进力度不足。

(二)村组干部法治意识不强。

党员领导干部模范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目标和任务的关键所在。近年来,我区在推动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实施过程中,狠抓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从区委中心组宪法学习和专题学法活动到各单位自行组织领导干部法治能力学习以及开展各类法治宣讲、教育、培训等活动,平均每年培训逾5000人次,有效提高了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和法治能力。但在农村基层,特别是村民小组层面,干部法治意识、法治能力仍然明显不足。

  1. 村民小组干部本身违纪违法问题突出。 在2017年我区村民小组换届选举工作中,即出现不少具有违纪违法记录,本不宜推荐为组长、副组长的候选人,但却成功当选情况;又如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中,2018年区扫黑办对A镇B村、C村开展了“地毯式”排查,收集到327个问题线索,其中村民小组干部违纪、村民小组干部不作为、乱作为,村民小组换届选举贿选,侵占集体财产等是最主要问题之一。
  2. 对村民小组干部法治教育培训不足。 当前我区各类村干部学习培训计划,主要针对对象为村级“两委”干部,2017年,我区还首次对村级“两委”干部全员实施脱产培训,有力提升了村级干部法治水平。但在村民小组层面,目前有组织的村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仍然较为缺乏,大量教育培训资源郁积在村(社区)一级,难以有效下沉至村民小组。
  3. 对法治工作理解存在偏差。 在运用法治方式解决基层社会矛盾纠纷方面,很多干部将“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单纯理解为“遇事找法院”,但凡出现矛盾纠纷都告知当事人通过诉讼解决。据统计,在我区法院近3年民事诉讼案件数量整体趋于稳定并略有下降的情况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增长了121.1%。2018年涉土地承包方面的诉讼案件是2014年的8.4倍。

(三)基层治理体系不够完善。

近年来,我区在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成效显著,党建引领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强,乡村治理手段不断创新,乡村治理体系进一步完善,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显著改善,广大基层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增强。但在推进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建设过程中也出现了“上热下冷”,“政府热、群众冷”,治理理念、治理方式、治理手段与群众生产生活实际不适应等问题。

  1. 自治建设活力不够。 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治理体系中,自治是属于村庄的范畴,法治是属于国家的范畴,德治是属于社会的范畴,但由于当前我区基层治理问题较为突出,一定程度出现政府超越职权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倾向,进而导致部门推诿扯皮等问题。例如,村民小组的组务、财务本是自治监督范围,监督的主体应当是参与自治的村民,但在我区实际工作中,往往由农村部门对经济社干部的违法行为及侵占集体利益行为进行调查。然而农村部门对这些问题也只有调查权而无执法权,且其本身没有专业力量对财务问题进行监管,进而出现农村部门与财政部门推诿扯皮问题。
  2. 法治建设存在形式主义现象。 近年来在推进“谁执法谁普法”工作过程中,很多行政机关都将普法地点选择在本单位直联的村(社区),一些单位还在直联的村(社区)建设本领域普法宣传示范点。但由于多数行政机关本身工作属性较为单一,一些工作本与村(社区)关联度不大,强行开展类似活动,很容易导致群众反感,认为这又是在“认认真真搞形式,热热闹闹走过场”,听者无趣,说者厌烦。
  3. 德治建设相对滞后。 在乡村振兴领域,当前我区在“新乡贤”的挖掘方面还明显不足,乡村振兴更多依赖政府投资,乡贤参与、乡贤带领、乡贤示范效应不明显,甚至还出现“与民争利”等基层群众反映较为集中的社会问题。

二、对当前我区农村法治建设工作的建议

(一)理顺法治工作体制。

  1. 改革镇(街道)司法所管理体制。 在本轮乡镇机构改革中,推动司法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将镇(街道)下辖司法所模式变更为区司法局派出机构体制,司法所人财物由区司法局统管,业务上接受司法局、镇(街道)双重领导。司法所充分发挥基层法治建设中坚力量作用,组织协调推进依法治镇、依法治村工作,完善镇(街道)法律顾问工作机制,强化人民调解工作统筹,大力开展法律维权服务,着力提升镇(街道)和村(社区)法治工作水平。
  2. 理顺专职调解员工作制度。 按照司法部关于促进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神,将政府聘用、由财政负担的村级专职调解员从村务文书、资料及各类村(社区)经济社会事务中解放出来,改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业务上接受司法所和村(社区)双重领导,并以司法所为主。明确专职调解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推进法治乡村建设,夯实全面依法治国根基。大力推进基层减负工作,严格控制和减少对村(社区)各类台帐资料考核。
  3. 完善人民调解工作补助。 建立完善人民调解、诉前和解“以案定补”、“以奖代补”等工作制度,激发基层队伍参与矛盾化解、纠纷和解工作活力。对经司法行政机关确认,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及人民调解员调解成功的矛盾纠纷案件,以奖励形式对人民调解员给予适当经费补贴;对调解成功的矛盾纠纷,再经法院司法确认的,由法院对每宗案件中的人民调解员给予额外的经费补贴。完善“以奖代补”制度保障工作,加强对资金使用的规范化管理。

(二)打造法治工作品牌。

  1. 深入推进个人调解工作室建设。 对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为人公道正派,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或者热心人民调解工作,有较为丰富的调解工作经验,调解成功率较高等的调解员,鼓励建立个人调解工作室。加强对个人调解工作室的组织和工作保障,“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积极打造各具特色的调解工作品牌,确保个人调解工作室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充分发挥个人调解工作室在排查化解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2. 深入打造法治大讲堂工作品牌。 以“谁执法谁普法”制度为核心,整合各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力量,集中打造各类法治大讲堂工作品牌,集法治教育培训、惠农政策普及、党建知识培训、乡村振兴学习和各类公益讲座于一体,统一讲堂标识,明确授课计划,丰富课堂形式,一以贯之、久久为功,打造基层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品牌,并以此努力培养一支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党员干部队伍和群众力量。
  3. 大力开展法治品牌创建工作。 尊重基层首创精神,激发基层内生动力,因地制宜、扬长避短,一区一品牌,一部门一典型,力争打造出几个拿得出叫得响有影响的品牌高位推动法治建设和基层治理等领域全面发展。强对典型案例宣传推广工作,加强示范引领,分批推进,逐步推动各项工作从“小品牌”、“小景观”向“大品牌”、“全美景”转变。

(三)提升干部法治意识。

  1. 要加强村干部法治培训教育。 充分发挥法庭、检察室、派出所、司法所在农村法治建设中的基石作用,深入开展农村法治宣传教育,紧贴案件开展基层法治教育,合力提升村干部法治意识。大力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深入开展“法律进乡村”活动,实施农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培育一批以村干部、人民调解员为重点的“法治带头人”。
  2. 推动律师参与村级法治服务转型。 探索推动律师参与“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由固定地点值班向非现场服务转型,充分发挥律师工作资源,通过“以案释法”、程序案例教学等方式,加大对村干部法治教育培训,推动形成干部带头学法、讲法,村民自觉尊法、守法的良性氛围。
  3. 加大对村干部小微权力监督力度。 规范村干部小微权力运行,明确每项权力行使的法规依据、运行范围、执行主体、程序步骤。建立健全小微权力监督制度,形成群众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上级部门监督和会计核算监督、审计监督等全程实时、多方联网的监督体系。

(四)助推乡村振兴工作。

  1. 推动治理重心下沉村民小组。 清理整顿村(社区)一级承担的行政事务、检查评比事项,实行严格管理和总量控制,坚决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让村(社区)干部从繁文缛节、文山会海、迎来送往中解脱出来,集中力量加强对村民小组经济社会发展的统筹指导。推动区直单位、各镇(街道)党员领导干部普遍直联村民小组,确保每个村民小组都有一名区直机关党员干部和一名镇(街道)党员干部联系,夯实基层组织建设,充实基层治理力量。
  2. 完善基层自治能力建设。 探索开展平安家庭示范户、卫生示范户、美丽庭院示范户等评比创建工作,加强乡贤引领示范作用,增强群众对乡村振兴战略的认同感,激发农户参与平安建设、文明创建、环境整治、卫生清洁等工作的热情,按照“示范引领、分批推进”的原则,逐步推动全区所有村居建成美丽乡村示范村。
  3. 完善多方参与乡村治理机制。 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农村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发展,积极推动社工服务进乡村工作,充分发挥其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作用,着力做好老年人、残疾人、青少年、特殊困难群体等重点对象服务工作,促进基层社会治理资源优化配置,并向乡村地区适当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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